日前,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穿山甲的案件,8人因为一只穿山甲被判了刑。
富春江镇俞赵村的方大姐因患肝病且听说以穿山甲做药引对治疗肝病非常有效,便与其丈夫徐大哥商议购买一只穿山甲用于治 疗。徐大哥遂联系同村专门从事野生动物买卖生意的黄某,让其帮忙采购穿山甲;黄某同意后联系同样从事野生动物买卖生意的丽 水人黄某某,要求采购穿山甲,黄某某又联系跟自己有生意往来的王某,让其帮忙留意。
今年6月,王某从他人手中以508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只穿山甲,之后以人民币11025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黄某某告知黄某有 一只穿山甲,两人价格谈妥后,决定在丽水市交易。6月13日,黄某搭乘冯某驾驶的车辆前往丽水市提货,并承诺支付冯某租车费 用2000元。6月14日,黄某某委托铁某在黄某某的仓库内以12600元的价格将穿山甲出售给黄某。当日下午,冯某开车将穿山甲运送 至富春江镇俞赵村,并应被告人黄某的要求,冒充卖家将穿山甲以17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大哥、方大姐,之后徐大哥、方大姐伙 同同村人吴某将该穿山甲杀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穿山甲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大哥夫妻俩和王某、黄某、黄某某、吴某、冯某、铁某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穿山甲的行为 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法院根据8个人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等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