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农村部管理的浙江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和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项目)。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安排、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全省农业农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集中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农业专项投资规模和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方案以及省级有关专项规划,编报年度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联合下达到项目市县。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是农业农村厅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统筹管理;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负责农业建设项目业务日常监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项目储备、投资需求编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程序包括提出项目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开展后评价。
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或者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购置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在可研报告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基础上,可以不再进行初步设计。
投资补助项目程序包括提出项目申请、编制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并依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按规定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
投资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写。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总投资较大、且技术和工艺较为复杂的,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较小,且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不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根据项目实际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估、评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
第十三条 省本级申报的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评估和审批;市县申报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评估和审批;市县申报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因招投标等因素造成项目资金结余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项目工程量对项目功能进行完善,并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对下列农业建设项目,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扩建、改建的项目;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并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具体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在年度项目储备及申报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业建设项目在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年度申报规定,做好项目储备、事前绩效评估等相关前期工作。对确需先行安排部分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可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农业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开。
第十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储备和全过程监管;项目储备时,项目单位应当在农业农村部农业建设项目平台填报项目信息,并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应当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分头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支持方式、项目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概算调增。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管理不善等造成超概算投资,省以上不再追加投资。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制度。直接投资项目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施工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监理或监造。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开展监理或监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报告。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省农业农村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作上述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原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属于省本级项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批准。
项目变更相关文件,应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项目变更后,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应进行相应的项目投资计划、任务清单等相关内容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强化项目管理和过程控制:
(一)成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制度。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
(三)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直接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当地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市县农业建设项目由原审批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级农业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验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市县农业建设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并规范归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和已建成项目的后评价。
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四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对市县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2/1/11/art_1589297_58939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