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系统(又称浙江省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资”数字系统)使用、运行和维护行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革,深化清廉村居建设,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相关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2020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和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领域推广使用“三资”数字系统。
“三资”数字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资”数字系统是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运行平台,是社员实现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受益权和申请办事的阳光平台,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评价等职能的工作平台,是向社会宣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展示平台。
第四条 “三资”数字系统包含基础数据、业务管理、统计分析、阳光公开、预警监督等模块。其中业务管理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社员管理等子模块。
第五条 “三资”数字系统实行省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数字系统部署在省政务云。
第六条 “三资”数字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平稳、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三资”数字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的管理与统筹协调。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乡、村两级相关人员操作使用系统。
第二章 用户与权限
第八条 系统用户分社员用户和管理员用户两类。
社员用户包括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常住本村的非社员村民经村级组织核定后可取得社员用户的系统使用权限。
管理员用户是指因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需要而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的人员。
第九条 管理员用户按省、市、县、乡、村五级分级管理。各级管理员用户由同级农经主管部门或乡镇农经主管机构、村级组织提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地应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当地实际,确定乡、村两级管理员用户对应的具体业务岗位,一般设报账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乡(镇、街道)农经工作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等用户角色。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增设村委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等用户角色。
省、市、县三级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需要取得“三资”数字系统管理员权限的,可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管理员用户权限分审批(核)、办理、指导、监督四类权限。
乡、村两级用户主要设置审批(核)、办理权限,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用户主要设置指导、监督权限。
第十一条 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化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更新用户及权限,保障“三资”数字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章 数据维护
第十二条 系统数据分一级基础数据和二级基础数据两大类。
一级基础数据是指系统运行后相应数据实际发生变动时(如人口、农户)需要即时更新或定期更新的数据;二级基础数据是指系统运行后不再需要人工更新、由系统自动更新的基础数据(如村集体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一级基础数据的归集,由乡镇统一组织,经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农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录入或导入。系统上线运行后经过1个月的试用期,锁定一级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有关基础数据因输入差错等原因需要修正的,各地可自行修改。试用期结束、数据被锁定后仍需修正的,应向乡镇农经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同时报市、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数据修改进行监督,对修改依据不充分或不合理的,应撤销修改。
第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三资”数字系统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由相关单位、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数据有全部查看、统计、分析与导出、再利用等权限。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数据给第三方(无条件共享类公开数据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数据管理规范、农村经营管理业务规范,决定是否共享本级数据(含所辖各级数据)及共享方式。
第十八条 一级基础数据一般应即时更新。数据更新一般由村级发起(提供更新凭据或理由)、乡镇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系统自动备案。
第十九条 “三资”数字系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各地历史数据导入“三资”数字系统的技术支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承担历史数据导入相关协调与审核工作。
第四章 系统更新与接口
第二十条 “三资”数字系统的更新、扩展应与系统定位和架构相适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梳理“三资”数字系统的更新、扩展需求,并提交系统开发建设单位。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系统更新与扩展需求建议。
第二十一条 系统更新与扩展开发成果应通过功能测试与性能测试,经省农业农村厅验收确认后上线。上线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并提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数据接口应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数据管理规范,有利于提升“三资”数字系统运行效率,不得妨碍“三资”数字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数据接口注册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各地相关系统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与“三资”数字系统实现对接。
省级单位系统接口申请由省级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各地相关系统接口申请由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应省级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由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是否开通接口及接口方式。
第五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三资”数字系统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设置专业岗位,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三资”数字系统数据管理规则,明确数据管理的程序、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为村经济合作社配备电脑、高拍仪、扫描仪、打印机、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系统更新扩展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系统操作师资培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系统更新扩展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系统操作培训。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三资”数字系统操作手册制作与发布,根据系统更新扩展情况及时更新操作手册。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市、县(市、区)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定期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和村经济合作社系统使用情况。对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交办,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三资”数字系统指数管理制度,根据系统使用、“三资”管理规范、集体经济发展等情况形成系统指数。
第六章 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用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等资料,不得将本人使用的用户名、密码泄露给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三十三条 系统用户在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用户暂时离开系统应用的,应做好防盗措施,防止被他人盗用。
系统用户停止使用系统时,应立即关闭所有应用窗口。系统自动统计系统停止使用而未关闭应用窗口的情况,定期开展提醒。
第三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有权根据有关情况暂时关闭系统,但应提前通知各地做好应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预警信息的管理与监督,对预警问题进行处置,及时化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风险。
第三十七条 系统数据安全备份按照省政务云的安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置安全日志功能,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日志管理,日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日期、时间、发起者信息、类型、描述和结果等,至少保存6个月。
系统管理员应每月巡查系统安全日志文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设置系统安全管理员岗位,由省农业农村厅网络安全专业人员担任。安排专人负责“三资”数字系统各类账户开设、权限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zj.gov.cn/art/2021/10/19/art_1589297_58937047.html